| 境外新闻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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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ritten by Yolanda |
| Friday, 23 May 2008 0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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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许可条件: 境外传播媒体(包括外国和台港澳地区的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公司和广播、电影、电视等大众传播机构)不得在我境内设立代理机构或编辑部。如确需设立办事机构,须经审批,并办理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三、数量限制:无 四、许可程序: 1.境外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等出版机构的申请,由新闻出版总署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 2.境外传媒上述申请获准后,持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 五、许可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六、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 七、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关于对境外传媒在我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加强审批管理的通知》(1995年9月14日[95]国新办发文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