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总代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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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ritten by Yolanda |
| Friday, 23 May 2008 0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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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12条:担任代表处的总代表或首席代表须经代表处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对申请文件初审后,报证监会审批。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18条:代表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证监会批准:(一)更换首席代表。应当提交由其外国证券类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和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简历。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11条:担任代表处的总代表、首席代表应熟悉中国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品行良好,无不良记录。担任代表处的总代表应具有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并在最近5年内有2年以上从事中国业务的经历;担任代表处的首席代表应具有5年以上金融工作或相关工作经历;聘用中国公民担任代表处的首席代表、总代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文件;2、所在机构授权书(或任命书);3、个人简历;4、身份证明及学历证明复印件;5、所在机构对其个人是否符合首席代表、总代表任职资格条件的说明;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