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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itten by Yola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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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25 June 2008 09:51 |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但与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上述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对上述所得,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外国政府给中国政府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二)国际金融组织给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税法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包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租金所得、利息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与原外资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比较,变化在于:1、外国投资者从中国居民企业取得的利润,需要依照本法规定缴税;原规定是免税的。2、国际金融组织对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的贷款取得利息免税增加了限制条件,必须是优惠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3、取消了外国银行贷款利息收入免税的优惠。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所得予以免税,是一个兜底性条款,为了应对现实情形的复杂性,给国务院的一个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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