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源泉扣缴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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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ritten by Yolanda |
| Wednesday, 25 June 2008 0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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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第十九条规定了实行源泉扣缴的这部分所得应当以“收入全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例据此明确,所谓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新旧税法变化之处主要在于非居民企业股息税收方面。非居民企业的股息所得如何征税? 1.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从境内居民企业取得与其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免税。 2.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从境外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按25%征所得税。 3.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但取得境内的股息与其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减按10%征预提税。 4.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境内的股息――减按10%征预提税。 税法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条例106条明确了可以实行指定扣缴的情形:1、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2、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3、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都属于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