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整政策解读-转让定价 PDF Print E-mail
Written by Yolanda   
Wednesday, 25 June 2008 09:52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借鉴国际反避税经验,新企业所得税法新增了有关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实施条例根据税法的授权,对关联交易中的关联方、关联业务的调整方法、独立交易原则、预约定价安排、提供资料义务、核定征收、防范受控外国企业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条款,以及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其中,转让定价,主要是指跨国公司管理当局从其总体经营战略目标出发,为谋求公司利润的最大化,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购销产品和提供劳务时所确定的内部价格。同时新法第四十一条明确了转让定价的基本原则,即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转让定价的形式除了采取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分摊协议外,还有预约定价安排。新法第四十二条指出,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条例113条指出,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预约定价的种类有单边预约定价,指一国税务当局与其本国纳税人签订的预约定价;双边预约定价,指同时得到关联交易双方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同意的预约定价;多边预约定价,指两国以上税务当局与其本国纳税人签订的预约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