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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itten by Yola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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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25 June 2008 09:52 |
所谓资本弱化指的是企业通过加大借贷款(债权性投资)而减少股份资本(权益性投资)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以降低企业税负的一种行为。造成资本弱化的原因有两个,首先,由于债务人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而股东获得的收益即股息却不能税前扣除,选择借债的融资方式比发行股票的融资方式从税收角度来讲更有优势;其次,许多国家对非居民纳税人获得的利息征收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通常比对股息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因此采用债权投资比采用股权投资的税收负担低,因此为防止资本弱化的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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