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整政策解读-加收利息 PDF Print E-mail
Written by Yolanda   
Wednesday, 25 June 2008 09:53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第四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做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据此明确,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如何计息的问题,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即对于按规定提供资料的,减按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计息,不按规定提供资料的,要按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利息。
  对反避税查补税款,各国均有处罚或加收利息规定,此规定相当于《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加收滞纳金轻一些,由于按日加收滞纳金为税款的万分之五,累计年为18%,对企业来讲难以承受,因此一般不会有加收滞纳金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