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过渡期安排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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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ritten by Yolanda |
| Wednesday, 25 June 2008 0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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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据原税法规定享有税收优惠的,在新税法施行后,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了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税法公布前已经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成立的企业。(财税[2007]115号)。即企业2008年对20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依然按老税法实施,2007年3月17日以后成立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按老税法计算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后直接按新税法计算,不享受过渡优惠政策。 例: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2007年3月17日经工商登记批准成立,经营期15年,当年获利,则该企业可经批准享受200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但2008年按新法征税,不享受过渡优惠政策。 关于享受过渡期政策的过渡措施,国发(2007)39号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即计算从新,优惠从旧。 关于享受过渡期政策的范围,必须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包括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直接规定的;根据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由国务院文件明确规定的。不包括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以及部分地方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制定的低税率和定期减免政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