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按照拟变更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的文件;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适用于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