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方教育费附加由1%调整为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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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政字[2010]30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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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教育费附加由1%调整为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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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政字[2010]30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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